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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勇敢承认党在法律之下有百利无一害
2017-07-21 4610

这几天,一篇题为《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的短文章在微信上流传甚广,同时也引发了各种不同的争议。该文是中国知名人权法专家、前中国政法大学和山东大学校长、现任最高检副检察长的徐显明教授在“中国法治论坛(2017)”上的演讲发言。(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RldMwsR6O5u1LPuo9pNlPA)


在这篇演讲中徐显明谈到中国和法律的关系时说,“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徐显明就此进一步解释说——

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在法律之下;因为中国的领导权规定在宪法当中,所以在法律之中;实时对法律提出修改意见,所以它在法律之上。


对于徐显明的“上中下”三论,有人认为这体现了辩证的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中国与法律的关系,是实事求是的;但也有人提出,这样论述是机械的割裂论,容易导致党与法的关系模糊化。


“杰人观察”总体赞同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徐显明的论调是一种诡辩术的体现。在我看来,如此机械地割裂中国与法律关系的多层次架构,给人一种虚无缥缈的感觉。徐显明的论调,貌似一种创新的理解,实则有损于党的严肃和权威,甚至可能导致法治的虚无主义。


首先从逻辑的角度看徐论的错误。依照徐显明的理论,那这个世界的很多群体和事物,可能都在法律之上,又在法律之中,还在法律之下。比如“人民”这个概念,因为法律在制定时要尊重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它在“法律之上”;人民的主权原则和地位,包括人民对国家利益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都是由法律规制,体现在法律之间,所以是在“法律之中”;人民的任何个体或一个群体,乃至整个人民的全体成员,也都必须遵守法律,所有言行都应该在法律规制下展开,这又是在“法律之下”。


甚至还可以做一个归谬式的类比,所有的犯罪人也都如此——如同徐显明教授所言,法律是对过去现象的发现、总结和经验性规制,那么国家的刑法,恰恰是对过往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且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的行为的总结性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人的行为引导着刑事立法的方向和制度选择,所以他们在“法律之上”;所有的行为,必须以符合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所以犯罪人也在“法律之中”;对于刑法的规定,一个人一旦犯了罪,就要被刑法惩罚,所以他们还在“法律之下”。务必请注意:我作此类比,完全无意污蔑,而是想通过这样一种归谬法,来反证徐显明论调及其逻辑的荒唐性。


徐显明论调的逻辑错误更在于,他把一个主体对法律和法治的尊崇、引导和保障,错误地理解为这就是在“法律之上”。如果按照徐显明的理解,很多法治国家的最高法院官的任命是由总统提名,那总统就是在司法之上了?根据徐显明的逻辑,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意志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这个人或群体就是在法律之上,那么,徐显明教授曾经提出的一些立法建议被采纳了,难道他就在“法律之上”了?


实际上,有关中国和法律的关系,在很多中国的历史文献中都有明确论述,其结论明确地说就是“党在法律之下”。


在中共“十八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共最高层的最高权力机关,还是党的现任最高领导人,都明确承认必须在法律之下活动,“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如此明确的、排他性的结论,为什么徐显明视而不见,却偏偏变着法子用另外一种诡辩术来折腾呢?我认为这其中有三个原因。一是近年来有人想否定中国对法律的尊崇,想逆转中国法治的进程,所以借模糊和搞混党与法的关系,来制造思想混乱;二是随着反腐进程的推进,确实有部分官员感觉法律成了其私心私利的最大阻碍和威胁,所以意图通过制造“党在法律之上”的概念,来实质推动和恢复特权制度;三是少数官员异想天开地希望通过制造似是而非的新理论,来取悦高层、取悦既得利益阶层,以实现火中取栗的幻想。


但问题是,通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已经明确认可并高度推崇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法治的保障。正因如此,自“文革”终结以来,中国多代领导集体努力地反复强调法治的意义和尊重法律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中国法治的进步,也恰恰体现了中国在新时期的伟大进步。


在“杰人观察”看来,与其像徐显明那样挖空心思制造新概念来模糊党与法的关系,不如落落大方地承认“党在法律之下”。


勇敢承认“党在法律之下”,不仅不会损害党的权威和正确性,反而衬托出的光明磊落和为人民谋利益、为国家尽职责的忠诚和坦荡。


勇敢承认“党在法律之下”,也能更好地带动全社会和全民的遵法守法,试想,连如此强大的政党都要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下,还有哪个党员、哪个个体敢主张自己在法律之外和之上的特权呢?


勇敢承认“党在法律之下”,还能使法治的核心要旨得到空前体现。法治的本质,就是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号令一切、规制一切,全社会没有任何可以超越或凌驾于法律的人与行为。


如此而言,衷心建议徐显明教授收回那个貌似高明实则互相矛盾的悖论,真正以学者的严谨和政治的理性,去认真看待政治与法律的有关问题,以免留下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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