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协助公司预防、检查和汇报舞弊行为,明确相关责任,降低审计风险,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舞弊的一般界定。
1.舞弊通常是指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
2.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通常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3.舞弊的预防通常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4.舞弊的检查通常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5.舞弊的汇报通常是指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管理层报告舞弊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第3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2.本制度发布至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2章 一般原则及责任单位
第4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公司各级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
第5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6条 责任单位。
1.公司审计部负责本公司舞弊行为的检查,并及时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2.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核实审计部上报的舞弊行为查处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逐级上报。
3.总经理按照授权决定舞弊案件的处理处罚。
第7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通常应在以下4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存在的舞弊风险。
2.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4.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3章 舞弊行为的界定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1.接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章 舞弊的预防、检查及汇报
第9条 舞弊的预防。
1.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
2.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协助公司预防舞弊。
(1)公司目标的可行性。
(2)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3)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5)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6)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3.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发生的以下情况。
(1)管理人员品行不佳。
(2)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3)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4)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5)审计部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6)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公司审计部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10条 舞弊的检查。
1.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实施。
2.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1)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4)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总经理、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5)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公司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3.在舞弊检查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
(1)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2)设计适当程序,对公司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3)使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舞弊迹象的特征。
第11条 舞弊的汇报。
1.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审计部汇报。
(1)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2)舞弊行为已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3)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2.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1)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2)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3)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5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3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